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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11:45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要求,2017年10月,市委、市政府做出重大部署,要建设立足京津冀,面向海内外的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2017年10月底,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通过了《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建设方案》。为鼓励科技成果上线交易,运营前三年设立科技成果交易运营补助资金,每年4000万元,实施期限三年,对在交易平台上实现交易的成果受让方、促成交易的服务机构和签约技术经纪人给予补助。为规范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及总体思路

为使科技成果交易补助更加科学、有针对性,2018年4月份,市财政会同市科委邀请南开大学、明大华中孵化器、瑞普生物、中科院工生所等20几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召开2次大型座谈会,并赴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科院工生所及清华高端院4家大学及科研机构调研,广泛征求了29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的意见,充分吸收外省市好的经验与做法,修改内容20余次,最终形成了《交易补助办法》。该办法立足我市科技成果交易实际情况,聚焦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补助对象、项目周期和补助标准。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项目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交易项目是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2.补助对象和周期。补助对象为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项目实施为三年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补助项目资金总量控制,跨四个财政预算年度。

3.补助方式和标准。补助项目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

逐步退坡的原则。补助标准最低是不超过交易额的0.5%,最高是不超过交易额的5%。具体情况:

一是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和高校进行的交易,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项目,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是线下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受让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技术出让交易分别按照1%、0.8%、0.5%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技术受让交易和技术出让交易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是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技术交易,三个交易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是对于技术经纪人的补助金额,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作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

4.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补助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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