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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10

 

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会同市水务局拟定了《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文件精神进行解读。

一、文件制定有哪些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局面。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指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天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17年,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确定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水流、湿地、森林、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于桥水库作为引滦入津的枢纽工程,是全市重要的水源地,于桥水库库区是我市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涵养区,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供水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多次到于桥水库调研,并提出“生态补偿机制首先要从于桥水库开始”的指示,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于桥水库生态补偿问题。为做好于桥水库生态补偿工作,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率先实施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补偿政策经多年不断调整完善,2018年,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市财政局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将现有对于桥库区补助的各类性质相近、使用分散的资金整合为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因修建于桥水库以及水库实施封闭管理,对库区林草湿地的生态补助、非移民粮煤补贴和受影响的库区群众养老保险补贴等,完善库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基于上述现状和要求,为加强我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参考《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我市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工作实际,共计14条,主要对资金来源,补偿范围和标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项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说明了资金来源及构成。《办法》第一条至第二条说明了设立专项资金的依据及原因,明确了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三项市级专项财政资金整合构成。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和补助政策。《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于桥水库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相关市级、区级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方向补助对象、和补助政策等内容。

(三)规定了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内容。《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补偿资金预算安排程序、时间节点、工作内容等具体内容。

(四)提出了资金绩效及监管要求。《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提出了补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等相关要求,并明确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五)明确了办法有限期限等。《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区级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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