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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11:30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等文件精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1. 《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结合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起草过程及总体思路

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资源共享,效能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国家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和我局征求了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等7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意见,并充分吸收外省市好的经验与做法,进一步完善办法,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支持方向和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2. 界定了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及资金监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等。

3.确定了支持范围和方式。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我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大攻坚目标、战略任务,以及科技部与我市会商确定的部市共建的重大任务等工作。按照项目类型,综合采用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

4.规范了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了项目申报的流程和审查程序,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核和三年滚动规划的编制、报送等程序。加强了评审结果的信息公开。明确了资金拨付程序等。

5.强化了绩效和监督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价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上报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列式了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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