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本法的背景情况
为落实鸿忠书记提出的2018年底要实现全市“村村通客车”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村村通客车”工作,规范“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函〔2018〕49号)。在此基础上,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农村客运公共服务水平,确保村村通线路“开的通、留得住”,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三、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如何发挥资金效益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性提出以奖代补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通过对各区“村村通客车”实际运行里程,结合安全运行、服务质量、人均财力和各区资金投入规模等指标进行考核认定,依据考核结果对各区进行综合排名,设定三个奖励档次,激励各区积极做好“村村通客车”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