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拟定了《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有何必要性?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2018年12月,财政部、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工作内容,对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予以规范,并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基于上述现状和要求,为加强我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参照《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共计16条,主要对我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等项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说明了资金范围及绩效管理内容。《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明确了天津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范围和绩效管理内容。
(二)明确了部门分工和管理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区两级财政和水务部门的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和分工。
(三)规定了绩效管理全过程相关内容。《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的具体内容。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办法有限期限等。《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区级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设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办法》附有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评价指标表。
三、《办法》是如何起草形成的?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期间与市水务局多次进行沟通协商。2019年6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就草拟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向相关市级部门和区级部门征求意见。在吸收借鉴有关部门和区级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