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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20 17:43

          

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实际,日前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财政部于2017年6月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以下简称“方案”),作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政策支撑。

方案中指出,传统纸质财政票据印制成本高、开具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不便于监督检查等日益突出,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严重制约了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缴款模式在政府性收费中应用,亟需推进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方案中明确了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用途。基本概念是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用途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方案的部署要求,财政部在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及部分中央单位试点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在总结完善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要求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和部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积极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12月,财政部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统一规范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靠的实施方案,做好全国统一票据式样的启用工作和原有式样票据的清理、核销等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据此,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19〕30号)和《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开展。

二、我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内容

一是启用我市新版财政票据式样。根据财政部要求,制定了新版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新版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种类包括:《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天津市财政票据》 

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天津市财政票据(机打)式样

二是新版财政票据随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线运行同步启用,代替原有我市印制的相关财政票据。

(一)新版《天津市财政票据》同步代替下列原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将票面要素中“财政票据名称”项统一设置为“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同时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

1.《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2.《天津市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

3.《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机打)》;

4.《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微机)》;

5.《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

(二)新版《天津市财政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将票面要素中“财政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新版《天津市财政票据》同步代替原《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将票面要素中“财政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是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的工作原则,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票种先行改革,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开。我市首先选择条件成熟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先行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行电子化的财政票据种类范围,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三、财政电子票据上线应用推广

目前,我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及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的标准接口均已开发完毕,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设计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适用于各类财政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施推广方案,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线推广工作和新版财政票据应用工作;同时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做好新版财政票据代替原财政票据的衔接工作。

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后,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将长期并行。电子票据作为收费收缴电子化的延伸,对于建立智慧城市、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提升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纸质财政票据仍将保留,以满足非电子缴费获取票据的需要,形成多渠道、多方式的服务体系。

四、财政电子票据上线应用推广与新版财政票据式样启用工作衔接

全市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线运行工作计划在2019年9月底完成,2019年底以前为新版财政票据与原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的并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式样和新版票据式样并行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新版财政票据。

各票据使用单位换用新版财政票据后,需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对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五、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应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电子票据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

六、财政电子票据获取及查验

财政电子票据的查验真伪和下载打印可通过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tj.gov.cn)“网上办事”栏目“电子票据查验”进行;也可直接登录查验“天津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60.29.204.108:14434/billcheck)进行操作。

非税收入财政电子票据,可在缴款成功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识别码”到上述查验网站进行查验、下载、打印。其它财政票据的受票人可按照开票单位通过电子票据告知单、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的查验要素,到查验网站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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