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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25 10:49

          

经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多次沟通协商,对《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社[2014]4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办法》,对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建立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改革后,由于相关职能的归属发生变化,原归属民政部门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职能已全部划转至应急管理部门;原归属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采购、管理、维护相关职能划转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亟需对原文件的资金管理职责和资金申请拨付渠道进行调整。同时,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求和基层反馈情况,需对部分条款的表述方式进行微调,同时增加个别条款,提升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从原来的26条,增加为29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是2016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蓟县正式变更为蓟州区,我市成为第三个没有“县”的直辖市,因此在《办法》中将“区县”的表述全部改为“区”。二是按照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将《办法》中“民政”的表述全部改为“应急管理”。三是考虑到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职能已划转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去除了救灾物资采购及代储费管理等方面的表述,相关事项另行规定。四是按照最新规定调整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的表述。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从“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调整为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既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同时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的表述保持一致。同时将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和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的原则进行了合并处理。五是为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参照北京等兄弟省市的做法,细化了公示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公示时间。六是根据应急救助的紧迫性、时效性等特点和实际操作需求,在应急救助工作过程中,增加了“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的相关表述,使新修订的《办法》更贴近工作实际。七是设计了居民申请表的样式,提高基层可操作性。八是更改了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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