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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11:33

一、   起草背景

20199月,财政部、科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重新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据此,我们按照中央做法,考虑现行实施细则到期时间,依据20203月我市出台的《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津政办发 [2020 ] 5号),重新制定我市《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此项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我局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三年滚动规划,科技部根据规划提出分配建议,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确定各省份引导资金预算金额。市科技局通过项目立项方式,履行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等程序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金额。

二、主要内容

财政部、科技部2019年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在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范围。将原支持范围由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调整为: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与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并对支持对象进行举例说明。其中《实施细则》中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特别将海河实验室纳入支持范围。

二是支持方式。将原支持方式由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前补助的方式;其他方向资金支持方式综合采用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调整为: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鼓励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其他方向资金支持方式,鼓励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

三是不再编制三年滚动规划。根据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取消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上报审定工作,将项目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本市当年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同时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三、起草过程

一是研究起草《实施细则》。与市科技局共同研究落实财政部、科技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采纳市科技局修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于129日至15通过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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