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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03 18:30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191日起施行。制定《城建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城建税法》第四条授权规定,经过认真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明确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第一条)

二是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明确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第二条)

三是对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明确其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第三条)

四是对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明确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第四条)

五是明确上述政策自20219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相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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