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暂行实施办法》(津财建一〔2019〕45号)。政策到期后,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2021年,财政部、工信部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级政策,起草过程中,在征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市财政局通过官网广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四章。第一章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明确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的概念,明确了奖补资金来源等内容。第二章明确了奖补方式及标准,包括业务补贴、增量补贴、拨付方式等情况。第三章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对融资担保机构数据填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第四章明确了本办法有效期。
三、需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二)融资担保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我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允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持续合规报送数据的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
(三)降费奖补定义。
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四、奖补方式及标准
(一)业务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同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上一年度新增首笔融资担保业务;以及同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上一年度新增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度新增融资担保额0.5%的补贴。
其中,年度新增融资担保额是指上一年度非在保企业在该年度新增首笔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额,以及上一年度在保企业在该年度融资担保额中扣除上年度融资担保额后的新增部分。综合担保费率是指由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一切费用的年化率,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服务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其他手续费等。
(二)增量奖励。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对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业务总额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年度融资担保增加额1%的奖励。
(三)奖补资金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当年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拨付。
五、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联系机制,确保政策宣贯和文件传递的及时性。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核定并出具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程序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中央财政和市级奖补资金分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由各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六、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奖补资金使用安排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专项审计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