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什么?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补偿项目;
(五)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六)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和安全标准化达标奖励项目;
(七)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何?
对政府承担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企业承担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项资金如何申报?
(一)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市应急管理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五、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是什么?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