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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04 21:47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  月  日印发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收费性质

污水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列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征收范围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是,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含使用自来水、地下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中水、海水淡化水、河水等排放的污水、废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及基坑疏干排水等)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污水处理费根据我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征收,目前为每立方米居民0.95元、非居民1.40其他区污水处理费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征收。

四、征收单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使用自备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按照不同水源委托代收单位征收。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五、收入级次

市内六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区级收入,缴入区级国库。

六、支出用途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七、部门职责

市和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价格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费使用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责任

对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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