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为鼓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9年4月,按照《通知》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按照文件规定的上限确定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同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印发了《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的要求,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共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