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到期后,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期,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及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对原市级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以及我市制造业立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了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本次政策支持方式和标准的调整,一是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主线,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构建优质“专精特新”梯度培育体系。二是撬动金融资本聚焦中小企业融资增量,聚焦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撬动,通过对市级各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融资给予贴息等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三是提标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支撑,提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效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良好服务环境支撑。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是:
一是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具体政策按照《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9号)执行。
二是对认定的各梯度“专精特新”企业新增融资给予贴息、贴保等补贴,其中: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纳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后已获得补贴金额纳入补贴基数。具体项目补贴标准和方式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纳入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名单后不再享受该政策,按照我市新动能引育和国家有关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项培育政策予以支持。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项目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优化,发挥政府性平台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业链等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
四是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活动。支持政策研究、规划编制、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以及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论坛及推介会活动等,为中小企业打造良好服务环境支撑。
三、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流程。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二)资金拨付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项目评审结果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及预算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