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7月1日印发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资金性质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征收原则
国务院和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区的,其出让收益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市税务部门共同确定征收机关。
四、部门职责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应缴费款,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