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9〕93号)、《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津政发〔2020〕2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金〔2022〕43号),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已书面征求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按规定向社会公示7天,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共1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产权登记范围、登记机关、财政部门与受托人职责、产权登记证作用。
第二章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共8条。明确了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共5条。明确了金融机构报送材料、登记机关审核、财政部门发证的具体程序。
第四章产权登记监督管理,共11条。明确金融机构每年度应对上一年度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财政部门与受托人对金融机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备案。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明确受托人可根据本办法与委托管理相关规定,配合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单独制定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产权登记管理细则。
三、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一级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天津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名单的通知》(津国金资管办发〔2022〕3号)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如果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名单变化,则随名单动态调整。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控制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若金融机构实际控制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不在我市,则该金融机构不纳入我市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范围。
(三)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管理系统(网址为gjzg.mof.gov.cn)”为财政部统一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平台。我市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系统操作说明,在该系统中如实填报产权登记信息。
(四)本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条所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在国有金融管理系统中导出,表样见《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财金〔2019〕45号)。
(五)本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条所称“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生产权变动当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