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12月1日印发,现就《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预〔2022〕76号),明确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制定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政策,报财政部、国家民委和人民银行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为落实财政部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1-4条,共4条。明确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制定依据。明确了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市财政视情可以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一并支持我市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明确了贴息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普惠,管理规范”的原则贴息原则。明确了政策实施至2025年。
(二)职责分工,第5-10条,共6条。明确了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承贷金融机构以及民贸民品定点企业的具体职责。
(三)贴息政策,第11-14条,共4条。明确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范围。明确了民贸民品贷款按照贷款本金金额不高于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注重普惠性,明确了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明确了贴息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15-19条,共5条。明确了市民族宗教委按照国家民委相关要求牵头组织申报、评审。明确了各民贸民品企业按规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贴息申请。明确了市民族宗教委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明确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以及拨付流程。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第20-24条,共5条。明确了贴息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明确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
(六)附则,第25条,共1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9〕55号)同时废止。本市已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财政部 国家民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
四、解释部门
由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联系电话:23303756;
市民族宗教委民族二处, 联系电话:23398807;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23209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