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1年8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21〕10号),该政策于今年8月下旬到期,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部署,对原市级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
本次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政策导向、我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部署,并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服务制造业立市发展战略等,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增加了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方式、信用建设等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共分六章十九条,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原则、部门职责、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及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此次支持范围的调整主要是明确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制造业立市发展战略,重点支持对服务业规模和效益增长快、对服务业发展贡献大、支撑作用明显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支持开展重点服务业领域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等,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服务业、制造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企业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围绕国家和我市服务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二)项目申报流程: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区或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项目和资金计划。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资金拨付流程: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四)验收及撤项流程: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未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按规定撤销立项并收回资金。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撤销立项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由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统筹使用;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并组织收回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五)信用建设要求:市、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项目申报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机制,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天津网站公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约管理,将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计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商协会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