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2023年1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我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作为我市管理和使用中央资金的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共27条,明确了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分配方式、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二是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三是明确分配方式。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四是明确预算下达要求。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按要求组织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申请,并联合市财政局上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
五是明确绩效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分别明确各阶段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任务、时间要求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六是明确实施期限。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前根据财政部政策调整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