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2024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并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
(五)《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七)《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0条,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附则等,同时附4张《绩效评价指标表》作为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原则、部门职责和实施期限等。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共10条,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领域、分配方法、绩效调节系数的运用和项目奖惩责任制度等做了详细阐述。按照国务院最新指示精神,《办法》将支持范围领域明确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共2条,规定了补助资金下达时限、预算调剂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6条,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支付要求、支持方式、结转结余,以及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项目等禁止性事项,同时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列示。
第五章绩效管理,共4条,具体阐述了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要求,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程序、重点和时限要求做了详细阐述,强调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共3条,说明了《办法》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
相关附表共4张,分别列示了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的指标及分值。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落实中央及我市相关工作要求,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推进,不断提高我市群众在住房领域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