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要求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最新《实施办法》执行,并授权地方有关事项。一是确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税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二是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三是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国家规定天津市地表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征收标准为0.8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在此基础上,由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四是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五是确定纳税地点。
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我市水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7条。
一是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5%。
二是本市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是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是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是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是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