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安全监管局
2016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控项目、重大隐患治理项目。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六)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政府承担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企业承担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三)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安全监管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safety.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