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建二〔2015〕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市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和我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效益,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具体资金分配方式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执行。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拨付:
(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汇总所属企业、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拨付:
(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工作文件及本细则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区县商务、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
(二)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后,符合规定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企〔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