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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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7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农〔2016〕101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农业的区财政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27号)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的通知》(津农委〔2015〕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6年9月2日

(联系人:张少超;联系电话:23303740—240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27号)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的通知》(津农委〔2015〕9号),按照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村级动物防疫员依据规定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的报检、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对有畜禽养殖的村,按每村每月400元的标准对该村防疫员进行补助。负担比例为,市财政负担75%,区财政负担25%。有条件的区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定额度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畜禽饲养数量和养殖模式,结合地理环境等因素,在确保严格完成防疫任务的前提下,可按照集约、高效、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动物防疫员,统筹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六条  补助资金纳入市和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有畜禽养殖的村数量以及选聘的村动物防疫员数量进行统计,测算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市畜牧兽医局和区财政局。

第七条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各区上报情况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市财政局据此将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报市人大审批后批复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要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区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有关规定将当年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

第九条  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市和区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月支付给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遴选备案、培训考核、补助发放等制度,建立村防疫员档案,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发放挂钩。

第十一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补助发放管理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通过“一卡通”兑付,并将资金核发原始凭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归档。

第十二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全市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加强追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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