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推进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27号)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的通知》(津农委〔2015〕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会同市畜牧兽医局草拟了《天津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精神进行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有哪些必要性?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27号)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在有农业的区县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规定有畜禽养殖的村,原则上每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负责所在村动物的强制免疫、疫情报告、监督病死动物的处理等工作。同时完善兽医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按照每村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安排解决,市财政按照每村每月10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建立以来,为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考虑我市畜禽安全健康生产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为此,2015年我们配合市农委印发了《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的通知》(津农委〔2015〕9号),规定在进一步完善村防疫员管理机制的同时,为充分调动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从2015年起将村防疫员补助经费标准,由每村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村每月400元,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按3:1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提供的有畜禽养殖村数,将对区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此,有必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27号)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的通知》(津农委〔2015〕9号)为基础,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实际而制定。《办法》共计15条,主要对资金来源,补助范围和标准,资金申报和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说明了资金来源以及补助范围和标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资金来源;第三条依据津政发〔2007〕027号文件规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明确了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了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比例,并对各区县合理设置村动物防疫员,统筹发放财政补助资金的原则进行了阐述。
(二)规定了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第六条至第七条,说明了补助资金纳入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八条至第九条,对市和区县财政拨付资金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三)提出了资金监管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区县层面村防疫员动态管理、资金发放以及加强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提出了市级监管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为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