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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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8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基〔2016〕8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失效,不再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入我市市级国库的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收入。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市交通运输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库;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检查和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支持港口航运事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航道、防波堤、锚地等;

(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

(三)与港口、航道、航运发展相关的规划编制、战略和政策研究、科技研发、专业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费用等专项性支出;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补助标准和额度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港口建设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等有关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天津港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的总体要求,负责建立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库,编制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每年8月份,由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下一年年度计划编制通知,提出重点支持项目方向和计划编制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计划建议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资金申请;

基本建设和维护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报项目需完成立项、设计审批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前期工作,且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并确保当年开工建设。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对于手续齐全的在建和年度计划完工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其他项目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二)市交通运输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

(三)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编审有关规定,审核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的港口建设费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市交通运输委在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方案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港口建设费拨付由市财政局会市交通运输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市交通运输委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并结合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投资计划,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支出预算额度下达至交通运输委,由交通运输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额度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或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需编报年度港口建设费决算报表,报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纳入部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对港口建设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对港口建设费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港口建设费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港口建设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2014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3〕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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