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该办法有什么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港口建设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降低决策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文件?
2013年,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纳入我市市级国库的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明确了资金的支持范围、申请及拨付流程,但是该办法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申报要求不明确,流程不清晰;资金支持范围过窄,造成资金闲置,不利于规范管理,发挥资金的支持作用和使用效益。
201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局拟定的《天津市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该办法将专项资金管理划分为设立、调整、申报和审核、拨付及管理、信息公开等环节,据此,我们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3.文件中都阐述了些什么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十五条,主要包括资金的设立、支持范围、申报和审核、拨付及管理、信息公开等环节,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
(一) 调整并明确了资金的支持范围。
《办法》对原《暂行办法》支持范围进行了调整,由原《暂行办法》的3项增至4项,着重对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和维护支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等内容;围绕支持港口航运事业发展,明确了与之相关的战略和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科技研发、专业技术支持、信息化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费用等支持内容,以便更好地发挥资金支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了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流程。
原《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资金的申报环节,《办法》新增设“项目申报”章节,明确了资金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流程,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款中强调项目申报需完善前期各项手续,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手续齐全的在建和年度计划完工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三)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办法》对原《暂行办法》中资金拨付环节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到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整个流程,并且强调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额度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以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或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办法》对原《暂行办法》中监督管理环节进行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对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的职责内容。建立了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办法》中增设了信息公开条款,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同时,考虑到《天津市天津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对于信息公开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办法》不再一一赘述。
2、鉴于《办法》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因此原《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3]33号)自新《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3、考虑《办法》的适用性,本办法有效期建议为5年。
4.文件出台过程中是否听取了资金使用部门意见?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之初,我们与市交通运输委进行了沟通,充分听取了市交通运输委的意见。之后,针对支持范围,申报、审核以及拨付等环节我们多次进行了沟通,考虑到该项资金需“以收定支”,补助额度无法固定,我们将《办法》第七条中补助标准和额度在此没有明确,拟在申报指南中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年度港口建设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