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我们拟定了《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安全监管局
2017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全国性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具体分工是: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工作,会同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
(二)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加强综合协调和项目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用于以下方面: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区分。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后,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我市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我市后,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对我市方案批复情况和补助资金规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报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数据信息。各项目单位应按市安全监管局要求认真做好情况及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