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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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8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17〕8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农业系统有关单位,有农业的区财政局、农委,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我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我们对原《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专员办事处                       天津监管局

2017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农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20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发展的通知》(津农委〔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补贴。根据实际需要,市、区财政部门可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一定额度工作经费用于我市农业农村保险组织推动工作。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农委汇总各区和食品集团报送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资金结算报告报送专员办,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依据市农委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将确认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或部门。负责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负责监督各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负责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做好经办机构评选考核、试点险种确定、补贴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保险相关政策制度,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性农险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有关部门做好农业农村保险工作。负责审核各区和食品集团报送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告。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做好经办机构评选考核、试点险种确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津开展政策性农险业务。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保险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丰富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险受益面。

(四)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审核市财政局报送的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应当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市财政局,重点审核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险种是否属于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层层分解下达等。专员办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审核范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天津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保监局”)负责依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监管机制,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处罚,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服务能力、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且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批准在我市开展农业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五条 农业农村保险财政补贴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农业农村保险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险种

(一)农业保险。种植业: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温室、大棚;养殖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二)农村保险。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

(三)试点品种。经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评审通过的试点险种。

目前,中央和市财政共同补贴险种为种植业: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养殖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其他为市财政补贴险种。

第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保费补贴。

1.农业保险。保费承担比例:中央和市财政共同补贴险种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60%,区财政补贴20%,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其他险种市财政补贴60%,区财政补贴20%,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天津食品集团投保险种,市财政补贴80%,公司承担20%。区财政承担的保费不得分解到乡镇财政。

2.农村保险。保费承担比例:市财政补贴承担30%,投保农民承担70%。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提供一定的补贴。

3.试点险种。保费承担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和试点险种情况确定。

(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评审论证、稽核审计、信息化建设及维护、中介委托、专家顾问、专项检查、课题调研等农业农村保险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保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听取由市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民代表提供的统一建议后对保险条款进行拟订。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具备条件时可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和收入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农业、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和天津保监局逐步建立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依法予以监督。

(一)经办机构农业农村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连续三年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原则上应当降低保险费率。

(二)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

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保费承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费金额。

第十四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支持各区和经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区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区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研究制定承保理赔工作规范,对承保流程、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农村保险合同对赔偿保证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电话、短信、互联网、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各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负责监督落实。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积极推进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天津市农险平台”)建设,经办机构应按照要求报送保单和赔案数据,确保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实现农业保险信息集中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将以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报送的结算和预算材料以及天津市农险平台数据作为财政保费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农委、经办机构以及天津食品集团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根据天津市农险平台数据对上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联合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委。结算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种植面积、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险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相关表格。填报《    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

(五)其他资料。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经办机构以及天津食品集团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本区农业生产资源量、规划以及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并填报《    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以及《    区关于确认    年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市农委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报送的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结合全市农业发展规划,审核汇总各区报送的《    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以及《    区关于确认    年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3),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保费补贴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10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专员办。同时,市财政局将保费补贴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

第二十五条 各区农委、区财政局和经办机构以及天津食品集团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区(单位),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区(单位)不申请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区农委和财政局严格审查经办机构资格条件,不具备经营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资格条件的经办机构,不予兑付保费补贴资金;对于投保数量超过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情况,不予兑付保费补贴资金;若发生重复承保情况,应当依据保单签订时间,采取“后签退出”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区财政局拨付至经办机构,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经办机构。天津食品集团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农委,由市农委直接拨付至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区农委至少应于每季初分别通过天津市农险平台对经办机构的保险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向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市农委通过天津市农险平台对天津食品集团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农委年度部门预算,市农委根据工作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市农委。各区也可结合自身财力和业务规模,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确保农业农村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目前在我市具备经营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的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第三十一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经办机构评选考核办法,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情况,按照公平、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范围。各区可通过招标等方式根据市级确定的经办机构范围选定本辖区经办机构,保持适度竞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考虑保持一定时期内经办机构的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农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业的农业农村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网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能够向天津市农险平台报送保单及业务数据。

(六)其他条件。国家和市级等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分散风险;

(六)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除农户委托外,各区财政局和农委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与保险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实现与农业农村保险政策、评选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专员办。

第三十七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自查本区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和专员办等部门采取第三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各区和经办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财政局和专员办将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财政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格等。

各区在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5〕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2.    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3.    区关于确认    年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政策解读:http://cz.tj.gov.cn/art/2017/9/6/art_60_56012.html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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