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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6 17:09

 

    一、文件制定有哪些必要性?

我市自2007年开展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以来,形成了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农业保险为辅的运行模式。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以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和农财“四险统保”为主要内容,以“低保障、广覆盖”为目标,以“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为原则,开办了4大类12个险种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参加农业农村保险。与此同时,新《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中央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更加明确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必要抓紧完善我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二、文件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按照中央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分为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保险方案、保障措施、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定义农业农村保险补贴资金和经办机构内涵,明确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局、专员办和天津保监局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协同推进”基本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明确补贴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等内容。

(三)保险方案。在已有监管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补贴险种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内容。一是为体现保费补贴惠农政策性质,充分尊重农户权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增加修订险条款内容时,保险机构应当听取由市农业、畜牧、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农民代表提供的统一建议,确保在保额费率相同的情况下,保险条款基本一致,避免因保险条款不一致导致竞争和纠纷。二是针对保险机构理赔条件严苛,经营利润长期偏高等问题,明确提出保险机构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定相对免赔;同时,保险机构连续三年获得超额利润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三是考虑到采取列举法,难以穷尽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对保险责任只作原则性要求。

(四)保障措施。为切实保障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明确了推动政策落地的具体措施。一针对保险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缺乏客观标准、理赔时限过长、农户不理解等问题,明确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以及保险机构研究制定工作规范,统一标准,避免因操作不规范或保险机构经验不足造成的赔付和纠纷而导致保险机构拒保的情况。二是针对近年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村委会等组织农户集体投保做法日益普遍,但出现农户不知情、“被保险”等问题,甚至借此骗取财政补贴,为解决这一问题,明确集体投保的应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签字确认。此外,还对理赔时限、公示制度等做出了规范。

(五)预算管理。根据中央新管理办法对预算管理提出新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预算编制、申请、结算和资金拨付等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求各区财政局会同农委、经办机构以及天津食品集团应于1月15日前结合信息平台数据编制并报送资金结算报告,9月15日前编制并报送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未按时限办理的,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保费补贴。明确市农委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报送的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保费补贴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10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专员办。二是明确天津食品集团保单审核由市农委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农委,由市农委直接拨付至经办机构负责。三是明确各区财政局和农委对于不具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的保险机构不予兑付保费补贴资金。对于重复承保情况,采取“后签退出”方式解决。四是要求各区至少于每季初通过信息平台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向保险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六)机构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和中央新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加强保险机构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机构选聘制度建设。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情况,按照公平、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范围。各区可通过招标等方式根据市级确定的经办机构范围选定本辖区经办机构,保持适度竞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考虑保持一定时期内经办机构的稳定。二是明确提出了保险机构应当满足的条件,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

(七)监督检查。按照中央新管理办法的要求,市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同时抄送专员办。明确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等部门实施保费补贴第三方审计和实施效果绩效评价,其中第三方审计重点对重复投保、合谋骗保和虚假投保等进行重点审计,实现全链条监督考核,强化审计和考核结果应用。对于骗取保费补贴的行为,市财政局和专员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回和处罚。

(八)附则。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5〕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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