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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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8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18〕8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财政局、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宣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实体书店在推动全民阅读、传播优秀文化、构建书香天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实体书店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我市实体书店充分发挥推动全民阅读、传播优秀文化、构建书香天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出版物发行体系建设运行,积极营造出版发行业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实体书店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制定扶持书店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项目实施、验收、监督、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促进实体书店发展的要求,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重点资助方向包括:

(一)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社会热点的主旋律出版物的;

(二)图书品种完善、卖场环境优化、多元业态经营、文化创意融合,使文化消费体验更人性化、便捷化、最优化的;

(三)引领全民阅读,拓展阅读服务空间、丰富阅读服务方式,为读者提供阅读、讲座、消费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的;

(四)重点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包括标志性书城、大型书城、示范特色书店和综合性书店;

(五)现有重点出版物发行网点提升改造及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促进实体书店发展项目。

第六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预算编制

第七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按程序提出申请。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除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

第九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应围绕项目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并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予以单独列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条  市新闻出版局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受资助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受资助项目单位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受资助项目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市新闻出版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书要求的项目,由新闻出版局提出明确意见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受资助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新闻出版局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成效。对未达到扶持规定要求的项目,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有权责成项目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新闻出版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新闻出版局在市财政局的配合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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