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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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财政局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8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18〕10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政府出资资金管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投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投基金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我市的出资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资金四千万元整。

第三条  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文投基金政府出资由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代为出资和管理。

第四条  文投基金政府出资资金投资方向为文化产业各细分或相关领域,并与前期文投基金提交财政部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有关投资内容相一致,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宏观管理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文改办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文化产业规划,遴选确定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文投基金参股工作;监管指导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与市文改办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投资基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文改办制定文投基金出资管理办法;配合市文改办研究审核与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组织市文改办和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做好文投基金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绩效评价。

第七条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文改办授权,在受托权限内负责文投基金的具体出资组建、制定参股方案、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会同其他出资人,委托文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并签订有关协议;负责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市文改办确定的产业政策、产业方向等,提升文投基金投放的覆盖面,监督文投基金投向;向市文改办、市财政局定期报告文投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承担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因违法、违反委托协议等失职、未尽职行为对政府出资资金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  文投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文投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包括:按照市文改办确定的文投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定期向市文改办、市财政局、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

第九条  文投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条  社会出资人根据文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相关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应保障社会出资人对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对文投基金的出资比例依法参与管理,及时掌握文投基金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派员参与文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二条  文投基金各出资人应根据协议出资。出资人如未能履行出资,应依据协议暂停直至终止其在基金中的相关权利,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文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注重效益、防范风险、运作规范”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特点,遵循“整体设计、政府让利、滚动发展”思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四条  文投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文投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在市文改办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文投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  文投基金政府出资与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文投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文投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文投基金政府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公益性较强的文化产业领域,在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等让利措施,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文投基金政府出资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文投基金应选择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商业银行。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托管资金实施动态监管,并定期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银监会令第92号)规定的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第十八条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须及时向市文改办报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半年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每年度1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文投基金运行情况作出业务报告、自评报告、绩效评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文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募集管理、投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文投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不得对已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所持参股企业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当文投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协议)等情况时,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文改办报告,并要求文投基金限期整改。如文投基金不按要求整改的,政府出资资金有权选择不经过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退出。

第二十二条  根据文投基金投资领域、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文投基金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我市同类同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水平,具体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报经市政府同意,文投基金管理费率可随基金的政策性目标定位、基金市场管理费用水平、受托管理状况适当调高。

为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文投基金应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可按规定提取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一定比例实施业绩奖励,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人,业绩奖励应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四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文投基金存续期由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商定。存续期满,如确需延长存续期,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市文改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文投基金到期后,经市文改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清算方案后,在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章程(协议)约定进行清算,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文投基金若存续期未满,已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可以由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六条  文投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政府出资可不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文投基金方案确认一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文投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文投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文投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文投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文投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出现本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出资从文投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由出资人另行商议提出退出方案,应向市文改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执行。

第五章 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天津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安排,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政府出资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相应拨付市文改办。

第二十九条  文投基金应根据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约定出资方案,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文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案,审核文投基金申请的政府出资需求,向市文改办申请拨付政府出资。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拨付文投基金出资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文投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文改办指导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建立文投基金绩效管理制度,组织文投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对文投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核、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文改办、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下一步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文投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文投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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