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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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33XY/2020-0083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18〕19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制定了《天津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及管理的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等行政性收费和地下人防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财政安排的人民防空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规划、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人防办负责根据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安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检查和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及管理等方面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地下指挥工程、指挥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机动指挥平台以及其他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

(二)人民防空疏散宣教训练综合基地建设;

(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四)人民防空演习演练;

(五)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科研成果研究应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宣传教育以及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等专项性支出;

(六)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人防办根据天津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对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

第八条市人防办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方案。

第九条  市人防办在每年9月份,印发下一年年度计划编制通知,提出重点支持项目方向和计划编制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计划建议书,向市人防办提出资金申请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所报项目需完成立项、设计审批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前期工作,且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并确保当年开工建设。前期工作不到位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对于手续齐全的在建和年度计划完工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其他项目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市人防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其中70%的资金需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未细化资金应于转年9月底前全部细化,否则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编审有关规定,审核市人防办报送的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在编制预算建议方案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向市人防办报送用款申请,市人防办初步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拨款。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年度决算要求,在决算中完整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人防办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市人防办对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对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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