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争创佳绩,进一步规范我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机制,提升我市体育综合实力,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体育局
2019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争创佳绩,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
第三条 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以下简称比赛奖励)安排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比赛奖励所需资金通过设立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解决,资金来源由政府性奖励和社会化奖励构成,其中:政府性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社会化资助奖励由市体育局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比赛奖励申报、审核、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管理资金池,引导社会力量壮大资金池规模,负责跟踪检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制定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审核奖励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性奖励资金拨付,实施比赛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体育系统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安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比赛奖励拨付、管理监督和使用情况汇总等。
第三章 政府性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政府性奖励对象包括:
(一)由天津市体育系统选送或培养的,代表国家或我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
(二)经市体育局确认,培养获奖运动员的各级教练员(含现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陪练教练员、跨项选材原教练员、启蒙教练员等,以下简称教练员);
(三)为获奖运动员训练、比赛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其他有功人员(不包括公务员)。
第十条 运动员政府性奖励:
(一)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本办法规定名次的,按照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详见附件1)。
(二)集体(团体)项目中的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对应政府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集体(团体)项目中的非主力运动员,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数量,按决赛报名运动员人数的70%计算。
(三)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超)世界纪录的,按照奥运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的,按照全国运动会金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在全运会上创(超)奥运会比赛项目亚洲纪录的,按照全运会银牌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超)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五)我市联合培养运动员(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与其他省市共同培养,代表共同培养省市参赛的运动员)获得名次的,按照所取名次对应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六)对于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竞技体育比赛(不含青少年组、群众组)蝉联冠军的运动员,按照相应标准发放蝉联奖(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教练员政府性奖励:
(一)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给予培训成绩奖。
(二)参加全运会群众组教练员带队时间以市体育局确定组队时间为准。其他竞技项目教练员应按照所在训练单位本周期或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认定,并依据所带运动队(员)在各类运动会中取得的名次成绩和带队(员)的年限相应奖励。
(三)在同一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教练员奖励分配原则如下: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二年以上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计发;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的70%计发;连续带队(员)训练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该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计发。因组织决定工作调整不再带队的教练按上述带队时间给予相应奖励。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再带队的教练员不参与评奖。
(四)设助理教练的项目,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带队(员)训练年限时间,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计发;设陪练教练的项目,陪练教练员依据上述带队(员)训练年限时间,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的30%计发。
(五)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获奖名次,(每多创一项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其教练员奖金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其他有功人员奖励,按照各项赛事有突出贡献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30%的标准安排,用于奖励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输送教练、跨项选材原教练员以及所在优秀运动队的领队、医务、科研等为运动员训练比赛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有功人员奖励根据相关人员跟队时间、任务轻重、责任大小等情况安排,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重大体育比赛政府性奖励不列入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范畴,不影响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和发放基数,不得用于发放公务员奖励。
第四章 社会化资助奖励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加大比赛奖励资金募集力度,不断壮大资金池规模。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根据资金池中社会化资助资金募集规模,综合捐赠使用要求、参赛人员、赛事成绩等情况,与各有关资助方共同研究确定资助标准、分配方案、发放渠道等事项,并相应做好奖励的资金的发放。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结合下一年度赛事举办情况,编报重大体育政府性奖励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比赛奖励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奖励。
1.推荐。重大体育比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推荐建议,填写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体育局审核。
2.审核。市体育局收到奖励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政府性奖励名单及标准在奖励人员所在运动队、市级单项运动协会或区体育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结合社会化资助奖励初步安排,拟定本次比赛奖励草案。
3.审议。经征求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市体育局会同上述两部门将奖励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4.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单位政府性奖励经费。社会化资助奖励由市体育局协调各有关资助单位相应安排。
5.奖励发放。各有关单位在收到政府性奖励经费后,按照奖励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向奖励人员发放。
6.备案。奖励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将奖励发放情况及时报市体育局备案。
(二)参加其他重大比赛奖励。
1.各训练单位或部门和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综合性运动会奖励推荐、审核程序,拟定有关项目比赛奖励方案,结合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及时做政府性奖励和社会化资助奖励发放。
2.市体育局每年底应汇总当年度各有关项目政府性奖励发放情况,向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和程序,申请下年度参加其他重大比赛奖励经费。
3.市财政局结合市体育局上年度政府性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该项目预算安排草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由市体育局在年度过程中据实发放。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对资助我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受奖励人员应当珍惜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比赛奖励资金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要对体育系统各有关单位比赛奖励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的权限、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奖励的配套激励政策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比赛政府性奖励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体育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奖励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奖励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奖励,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克扣、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经济运行发展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性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体育比赛中,因违反赛风赛纪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不予以奖励;已经奖励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奖励,其奖金及30%有功人员专项经费上缴本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所称世界纪录是指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第二十八条 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其他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名次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重大体育比赛运动员政府性奖励标准明细表
2.重大体育比赛政府性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