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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11:13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争创佳绩,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体育局草拟了《天津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表彰我市体育工作者在奥运会、全运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的优异成绩,我市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长期以来,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对弘扬体育精神,激励体育战线争创佳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各项赛事和体育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演变,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安排在奖励标准、资金渠道、分配程序等方面与现实工作难以充分匹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体育局等部门草拟了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制定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深入学习领会市政府常务会针对重大奖励提出的应奖尽奖、多渠道筹集资金等要求,将动态化、可持续的原则贯彻奖励安排各环节。以此为指导,我们围绕重大赛事奖励安排认真开展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赛事奖励做法,结合我市往届赛事奖励情况反复研究磋商,形成了《办法》初稿。在此基础上,多次征求市体育局等部门意见,针对奖励范围和标准、输送奖励资金安排等内容反复磋商对接,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29条,主要围绕奖励工作分工、范围和标准、实施程序等内容对我市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予以规范,《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重大体育比赛范围和奖励对象,对各类有功人员实现应奖尽奖。《办法》将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大型赛事均纳入奖励范围。同时,奖励对象也涵盖代表我市参赛的运动员以及对应的教练员、提供综合性保障工作的其他有功人员,实现比赛有功人员全覆盖。

(二)探索建立资金池机制,实现奖励资金的多元化投入。为争取社会力量对体育事业特别是优秀体育人才的资助和奖励,《办法》规定,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分为政府性和社会化奖励两部分,所需资金通过设立奖励资金池解决,其中:政府性奖励由市财政负责安排;社会化资助奖励由市体育局根据资金池中社会化资金募集情况相应安排。依托资金池,募集更多资金,加大奖励力度,突出激励的可持续和常态化。

(三)合理确定奖励标准,着力完善长效奖励机制。基于体育比赛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办法》结合各项比赛的规格、成绩、项目特点等情况,结合以往政府性奖励安排和有关省市奖励标准,明确了各项赛事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并以此为基准,对照教练员岗位、带队时间、培养成绩等情况,拟定了教练员标准。此外,基于有功人员构成多样性、贡献程度的差异化等情况,为充分发挥训竞单位的主体性作用,赋予其自主性,《办法》还明确了有功人员奖励总额标准,由市体育局结合跟队时间、任务轻重、责任大小等情况制定配套办法,实现分类型、精准化奖励。

(四)完善分配流程,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突出时效性。《办法》规定,政府性奖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并通过单位申请、市体育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拨付经费、所在单位发放奖励并备案等一系列程序相应实施,并通过限时办结,保障奖励及时发放。

(五)强化监督检查,发挥奖励资金使用效果。《办法》规定,市体育局要对体育系统各有关单位重大体育比赛奖励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对奖励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奖励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规使用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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