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财综〔2016〕141号
各区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保管款暂行规定》(津高法〔2002〕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天津市人民法院缴款凭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新版《天津市人民法院缴款凭证》,原印制核发的老版票据停止使用,市高级法院按规定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新版票据领购手续。各级人民法院应以新版票据作为办理案件保管款收取依据。凡在案件保管款收取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办法的,将依据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为确保新版票据与法院案件保管款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东丽区人民法院先行启用。
三、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老版票据衔接及老版票据核销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天津市人民法院缴款凭证》票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