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3〕7号
各区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规范我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及其适用规则,现予以印发,各区财政局可参照适用。
附件:1.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
2.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