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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及其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04 13:53

日前,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及适用规则,建立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有效规范我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司法局有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深入梳理总结近年来执法实际,并吸收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及适用规则。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基准主要内容。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3项,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覆盖市财政局权责清单中该类全部处罚职权。每项裁量权基准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二)规则主要内容。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处罚裁量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对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了规定。202411日起,市财政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裁量权基准并遵守本规则。规则要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各区财政局可以参照适用基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有效期2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财政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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