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一〔2025〕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激发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健全产学研融合机制,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 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围绕国部署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成果转化环境,促进协同创新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明确重点支持方向。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据实列支,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明晰资金申报、使用单位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充分赋予其资金使用自主权。
(四)遵循规律,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增强科技创新活力。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对市科技局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按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予以审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配合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三章 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前补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前补助项目是指符合政策支持方向,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认定、评价、审查、考核等相关程序后,按照标准给予补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任务等,具体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主要用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鼓励各类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三)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加快推动本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瞄准生物医药、智能科技、绿色低碳、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和成果转化。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鼓励高校院所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本市科技型企业。
(五)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推进京津冀国际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支持企业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标准等,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第四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及本市科技创新重点任务,在已储备项目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以前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查、评审、评价、考核等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向市财政局提交拨付资金申请或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履行验收程序。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确定的财政结余资金退回市科技局,撤项项目资金需全额退回市科技局,再由市科技局统一上交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技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或预算评审,编制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支持方向和资金规模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评审、评估和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支持本区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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