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2〕4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方面成效明显,其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到医疗、教育、就业、信息技术、设施养护、社会救助、养老等服务领域,有效降低了财政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但是,从各项审计结果反馈情况来看,个别单位仍存在预算编制不规范、购买边界把握不准确、绩效评估评价缺失、合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编制和调整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跨年度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各单位应当根据已批复的预算,编制实施计划,并依法开展购买活动。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进行预算调剂。年度内追加或调整部门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时,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二、动态调整编制指导性目录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遵循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动态编制调整本级指导性目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进一步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内容,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
三、推进项目预算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在人大批复预算后,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信息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及追加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应在当年予以公开。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合同金额、承接主体等信息,提高预算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购买程序,加强合同管理
购买主体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备合同要件,明确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和监管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不得无合同实施,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合同,不得先实施后签订合同,程序倒置等。购买主体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履约情况,切实改变一些单位“重购买,轻管理”的现象。
五、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管理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有关要求,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津财预〔2021〕77号)和《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财绩效〔2020〕19号)的有关规定,购买主体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加强需求管理,在充分开展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事中监控,定期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
绩效评估和评价原则上由购买主体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视情况运用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培训指导。对于包括审计反馈在内发现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市级各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提高重视程度,通过监督检查、审核指导和调研培训,督促、引导所属预算单位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牢固树立“真过紧日子、过真紧日子”的理念,真正做到无预算不执行、不断提高预算的约束力和执行的精准度。
(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以及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予以处理处罚。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