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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6-05 00:00

 

津财综〔201846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欠缴收入清欠工作,确保欠缴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201841日起征收的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入,应按原渠道办理退付手续。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停征、免征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85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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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票据管理中

心,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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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5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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