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中央及我市有关制度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要求,2012年,我市印发《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津财教〔201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制度。《暂行办法》至2017年7月31日到期后延长期限继续执行。2020年,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中央及我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资助标准,申请与评审,资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附则5个章节,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流程予以明确。
(一)明确资助对象。《办法》将普惠性幼儿园3至6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纳入资助范围。
(二)目前资助标准。资助金标准原则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园收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三)明确资助流程。资助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实行园长负责制。每年11月15日前,区教育局将上一年度本区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落实等情况报送市教委备案。
三、主要变化
对比《暂行办法》,《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点调整:一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2019年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规定,将原《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上限的相关要求,修改为“收费符合政策规定”。二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取消了原《暂行办法》对于资助对象本市户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