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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修改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法定要求,我局以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基础,结合《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执行情况,本着“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起草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反馈的修改意见,我局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zjliuyang3@tj.gov.cn,同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草案正文


附件1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

限额标准(2024年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4.表中所列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各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委托集采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

)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和编码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的对应内容确定。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本规定自202511日起执行。




背景介绍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法定要求,我局以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基础,结合《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执行情况,本着“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起草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反馈的修改意见,我局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局通过天津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通过邮箱收到2条公众意见,现就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意见内容:两条意见均表示不应如此规模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此次拟增加的9类品目,即移动工作站、图形工作站、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心电图机、监护仪)、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输液泵、注射泵)、保安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以及公共公益宣传服务,是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实际,经过反复研究后提出的,均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第二条规定,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较《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增加9个品目,符合制度规定。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以及代理服务费等各类费用,适当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可以有效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节约财政资金。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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