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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及其适用规则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一)基准主要内容。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3项,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覆盖市财政局权责清单中该类全部处罚职权。每项裁量权基准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二)规则主要内容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类处罚裁量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基准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规定202411日起,市财政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裁量权基准并遵守本规则。规则要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各区财政局可以参照适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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