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指〔2023〕167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5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59号)等文件和市卫生健康委资金分配意见,现提前下达你区2024年中央卫生健康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资金、项目代码等明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补助资金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相关科目。
二、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并同步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的监督。
三、请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招标采购的,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同时,按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资金分配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