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采〔2019〕27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是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且2018年度在我市开展过政府采购业务的220家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56家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检查对象分配明细表(见附件1)对相关代理机构在2018年度内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取检查,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2)。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被检查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0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24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区财政部门将检查工作底稿复印件及处理处罚信息报市财政部门汇总。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1月25日至2月15日):各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市财政部门整理形成我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财政部门自行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按阶段时点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附件: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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