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11〕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1〕92号)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收发票工本费的申请与审核
(一)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可于2012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填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
(二)主管地税局审核确认采取“先办后审”的方式,纳税人填报《申请表》,承诺“提交数据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对提供虚假资料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各主管地税局即可当场为其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凡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主管地税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交的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及资料与津税系统中的财务报表电子数据进行复核。经复核纳税人不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补缴已免收的发票工本费。凡纳税人已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的,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报表;凡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一经确认,一年内保持不变。
(五)新开办企业的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出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六)个体工商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比照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申请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关于津税系统的调整与改造
为保证免收发票工本费工作顺利展开,确保发票工本费款项准确和安全,市局将统一对津税系统进行改造,开发企业类型审核确认功能、企业类型变更预警监控功能,改造发票销售环节记费、收费和pos机刷卡缴费功能(详见信息中心发布的津税系统升级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工作,是国家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主管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挂帅,将免收发票工本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密切协作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工作涉及面广,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各主管地税局各部门之间要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加强免收发票工本费工作的宣传,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
(三)统筹安排,优化服务
各主管地税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统筹安排本单位免收发票工本费实施计划,细化工作步骤,减少办事环节,坚决执行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各项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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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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