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农〔2022〕29号
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承保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按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贴比例
(一)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20%,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对天津食品集团投保险种,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补贴45%,公司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对天津食品集团投保险种,中央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40%,公司承担20%。
(三)农村保险。市财政补贴承担30%,投保农民承担70%。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提供一定的补贴。
(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温室大棚保险,市财政补贴承担40%,区财政补贴承担40%,投保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保险补贴比例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113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预算管理
(一)加强预算编制。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对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各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承保机构以及天津食品集团编制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于每年8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包括附件1、4);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8月10日前根据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报送的下一年度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各区报送的附件1、4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下一年度保费补贴预算安排建议报告。
(二)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通过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或财政部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对保险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函告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通过天津市农险平台对天津食品集团数据进行审核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和天津食品集团应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根据天津市农险平台或财政部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对上年度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包括附件2、3)。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3月15日前根据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天津食品集团报送的上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审核汇总各区报送的附件2、3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三、关于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绩效管理。一是开展综合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要求,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5)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填报《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件6),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二是开展区域绩效自评。市农业农村委每年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展区域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报《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7),于4月30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区域绩效自评表报财政部,抄送财政局天津监管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将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四、关于农业保险规范管理
各区、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1〕40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102号)等文件规定,开展有序竞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规范协保业务开展。同时,要加强对承保机构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要完成承保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考核评价工作,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附件:1.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3.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4.关于确认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的函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6.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7.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表
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 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