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建2025-2027年天津市
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津财库〔2024〕44号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天津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组建2025-2027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2025-2027年天津市政府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二、本次组建的承销团目标数量不超过70家,其中银行类主承销商不超过10家、一般承销商不超过20家;证券类主承销商不超过8家、一般承销商不超过32家。
三、申请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天津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1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四、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天津市财政局根据各机构申请,按照机构实力、债券承销能力等指标综合评价后,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销团成员。其中主承销商从有担任意愿的机构中按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五、申请机构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承销团资格。
六、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2025-2027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将申请材料加盖机构总部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后,于2024年11月20日前递交或邮寄至天津市财政局国库处。申请材料包括:
(一)《2025-2027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机构总部授权委托书(在津分支机构代总部申请的需提供);
(四)机构总部对承销政府债券的特定授权(外国银行分行申请的需提供)。
七、承销团组建完成后,天津市财政局在承销团的3年有效期内开展承销团综合考评和进行增补等管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能新
联系电话:022-59032821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邮编:300042
附件:1、2025-2027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申请表
2、2025-2027年天津市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