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教指〔2019〕27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教体局):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要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67号)有关规定,现下达你区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含中央专款),具体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详见附件1。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本次下达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资金,请你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5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应由我市负担的50%部分资金,并组织本区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二、统一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分担比例。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市由奖补支持调整为分担30%。本次下达中央财政负担的30%部分资金,请你区统筹市对区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结合本区自有财力,落实应由我市负担的70%部分资金,加快推进消除“大班额”,着力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请各区教育、财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预算分配和项目安排情况,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继续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请你区根据有关规定,足额安排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同时,根据财科教〔2016〕7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应由我市负担的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提高部分、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四、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请各区教育、财政部门结合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制定本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明细表
2.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2019年度)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王悦
联系电话:022-23303756;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杨萌
联系电话:022-832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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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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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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